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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历史与现状

1999-04-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一、澳门的基本情况

澳门由澳门半岛、仔岛和路环岛三部分组成。位于珠江口的西南,背靠珠江三角洲,东隔珠江口与香港相距40海里,西与珠海市湾仔隔水相望,北与珠海市拱北接壤。澳门地势南高北低,主要由低丘陵地与平地组成。仔岛在澳门半岛以南,有两座大桥与澳门半岛相连。路环岛在仔岛以南,由一条海堤公路与仔相连。澳门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的低纬度地区,又濒临海岸,气候具有高温、多雨、湿热和干湿季明显等特点,年平均气温为22.3℃。目前,澳门总面积约为23.5平方公里,人口约为45万,其中华人约占总人口的97%,土生葡人和葡人等约占3%。

葡萄牙长期对澳门实行殖民统治。1974年4月25日其国内发生政变后,葡对澳门实行“非殖民化”政策,并于1976年2月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确定澳门是葡萄牙管理下的特殊地区,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治权,拥有自身的司法机构并享有司法权。

澳督是葡萄牙在澳门的代表,由葡总统任命并授予职权,对总统负责;澳督拥有对澳门的全部行政权和部分立法权;可提名并由葡总统任命不超过7名的政务司,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澳督担任主席的咨询会是澳督的咨询机构,但其意见并无约束力。澳葡政府在政务司之下设有司、厅(署)、处、组、科五级行政单位,分属7名政务司领导,也有个别部门直属总督领导。澳门还有两个市政机构,即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分别管理澳门半岛及两个离岛的城市规划、公共卫生、文化、康乐等事宜。

立法会是澳门的立法机关,有权对未保留给葡主权机构或澳督的一切事项进行立法。澳门自1976年设立法会,每届任期4年,本届第六届立法会由23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议员各8名,澳督委任7名。

澳门沿用葡萄牙法律制度,其主要法律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宪制性法律和基本法律。如葡萄牙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二是由葡萄牙国会和政府颁布,并适用于澳门或葡专为澳门制订的法律法令,如葡萄牙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以及有关组织法等;三是澳门立法会和总督制订的社会、经济、民生、政治方面的大量法律、法令及批示、训令等规范性文件。

六十年代前,澳门经济十分弱小。从七十年代初开始,澳门依靠工资低、地价廉,享有欧美市场的纺织品配额的优势,吸引香港工业资本前来投资,逐渐形成以纺织、电子玩具、塑料花等为主的出口加工业,并进而同旅游娱乐业、建筑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一起,逐步成为澳门的四大经济支柱。从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的10多年中,澳门经济以年均超过两位数的速度递增,是亚洲地区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1998年澳门本地生产总值达594亿元(澳门元,下同),人均约18000美元。对外贸易总额326亿元,其中进口170亿元,出口156亿元。澳门政府1998年财政收入107亿元,财政支出106亿元。外汇储备196亿元。目前旅游博彩业为澳门第一大产业,约占生产总值的42%。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澳门有商标法,正在考虑制订专利法。

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澳门与香港的经济、文化联系一直十分紧密,澳门依赖香港,香港也利用澳门。改革开放以来,澳门与内地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随着回归的临近,“中国因素”对澳门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在澳中资公司200多家,多分布在金融、建筑、旅游和贸易等行业。

澳门的正规学校有官立、官制和私立三种,目前,中小学校共80多所,在校学生88000多人。有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亚洲(国际)公开大学和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等4所高等学校,其中最著名的是澳门大学。澳门现有中文日报8家,葡文报纸4家。由政府控股的澳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设有中葡文电视、电台频道。澳门的宗教历史悠久,有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巴哈伊教等。

二、澳门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澳门问题的历史过程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近年考古发现,5000年前已有人类在这一带活动。秦始皇统一中国时,澳门已纳入中国版图,为南海郡番禺县属。南宋末年,这一带成了赵宋皇朝作最后抵抗的海上战场之一。

澳门的开埠始于1535年(明嘉靖十四年),这一年,明政府将市舶提举司(贸易管理机关)移至澳门,允许葡人和其他外国商船在澳门附近海上进行贸易。1553年葡人通过贿赂收买当地官员,以晾晒水浸货物为由,要求上岸,得到批准,从此葡人逐渐在澳门聚居成村,开始长期居留。以后,他们渐次扩大居住地区,修筑城墙炮台,在葡人内部实行葡式管理。但从葡人入据澳门至鸦片战争前近300年间,明清政府一直对澳门拥有并行使主权,依法实行管理,收取税赋。

1840年鸦片战争后,葡乘清政府战败之机,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未果,便武装进犯,赶走中国驻澳官员,拆毁政府衙门和海关,将占领澳门半岛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今日关闸一带,并分别于1851年和1864年武装占领了仔岛和路环岛。1887年葡强迫清政府签署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又称中葡北京条约,其中关键一款是“中国允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及属澳之地,与葡治理他处无异”,等于承认了葡对澳门的管治权。192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外交部正式照会葡方,声明北京条约作废,并与葡方另订了一个友好通商条约,但实际上只是个经济协定,未涉及主权问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宣布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切不平等条约。1972年我国代表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港澳问题的原则立场。1979年2月8日中葡建交时达成谅解,确认澳门是中国领土,目前由葡萄牙管理;适当时候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84年香港问题解决后,澳门问题即提上了日程。1986年6月,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开始,至1987年3月,先后举行了四轮会谈。

第一轮会谈,葡方团长在开场白中重申了1979年双方就澳门主权问题达成的谅解,中方予以确认。双方没有在主权问题上发生分歧是中葡澳门问题谈判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最大的区别之一。

主权问题再次明确之后,需要解决的是中国政府对收回澳门将要采取的基本立场和方针。中方代表作出说明,把中国政府所拟采取的基本立场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澳门的历史和现状,保证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是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来解决澳门问题;三是在解决澳门问题的过程中,将充分照顾到中葡双方和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根据上述原则立场,中国政府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将在这一地区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等等。中国政府代表团的说明,既反映了中方对谈判所持的诚意,也体现了中国政府解决澳门问题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在恢复行使主权时,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这是从澳门的历史和现实出发而制订的唯一正确的政策。

1986年9月,中葡双方举行了第二轮会谈。中方提交了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草案、关于国籍问题的中方备忘录草案和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草案,并分别作了说明。中方指出,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在澳门执行的基本方针政策,从原则上说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范围,因此采取由中国政府单方面作出声明的方式加以阐述。尽管如此,中方仍愿意在会谈过程中听取葡方的意见。中方在起草这一附件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充分照顾了葡方的利益。有关附件在最后定稿后,将同中葡联合声明本身一样付诸实施,并与声明本身具同等约束力。

1986年10月,中葡双方举行第三轮会谈。葡方对中方一、二轮会谈时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总的评论。葡方把这些意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表示同意和接受的,包括接受联合声明的总的意图和目标,保证澳门过渡时期经济继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保证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葡方在过渡时期继续对澳门进行有效的管治,等等。第二类是需要作出适当修改和补充的。第三类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的。会上成立了工作小组,会后工作小组就联合声明的全部文件进行了数月磋商,并基本达成协议。

1987年3月,中葡双方举行第四轮会谈。3月23日双方就全部协议文本及备忘录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历时8个月又14天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圆满结束。3月26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周南副外长和葡萄牙政府代表团团长梅迪纳大使,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

1987年4月13日,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签署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两国总理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文本上签字,邓小平亲自出席了签字仪式。联合声明签署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葡萄牙国会分别于当年6月和10月予以批准。

中葡谈判总的来说比较顺利,但因双方的出发点和利益的不同,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矛盾和斗争,其中分歧最大、贯穿谈判始终的是关于收回澳门的时间。葡方曾希望下个世纪才将澳门交还中国,中方坚持一定要在本世纪末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在中方坚定立场影响下,1987年1月葡最高国务会议同意1999年12月31日把澳门交回中国。中方认为12月31日太晚,提出12月20日,3月初葡最高国务会议研究接受了中方立场。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日期由此确定。

三、澳门基本法的制定

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为使我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阐述的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具体化、法律化,1988年全国人大决定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由内地和澳门各方面人士和专家共48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成立,经过4年多的调查研究、反复讨论、广泛征询意见和通过民主程序反复修改,终于在1993年1月通过了基本法草案有关条文,并完成了特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工作。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有关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决定于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实施。

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澳门问题。这个方针在基本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高度自治的权力得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中央人民政府主要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特区的防务,依照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任免特区的首脑———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和检察长,及在宣布战争状态和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中的“一国”。

基本法关于“两制”的规定,涵盖了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可自行制定各项行政管理政策,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治安等方面的政策。特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区政府负责。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立法机关可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经济、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无须得到中央立法机关批准,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以及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并享有终审权。外交虽属中央管理,但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社会、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特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特别行政区也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加入;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与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特区政府可给予澳门居民签发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等。

在经济方面,澳门基本法中规定:私人和法人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特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特区实行独立的税收政策,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澳门特区保持自由港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资金的流动和进出不受限制;澳门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

基本法还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具体政策,如教育政策、卫生政策、科学技术政策、文化政策、新闻政策、出版政策、体育政策以及社会福利政策;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中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等等。

四、为平稳过渡和政权交接准备条件

从1988年1月15日中葡联合声明生效至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12年,称为澳门的过渡时期。其中1993年基本法诞生后的这一阶段,又称为后过渡期。澳门过渡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创造条件,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中葡合作

过渡时期以来,中葡双方总的来说保持了友好合作,两国领导人多次互访,就澳门问题和范围广泛的国际问题坦诚地交换了意见,有力地促进了双方的了解。两国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也来往不断,加强了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

按照中葡联合声明规定,两国政府间成立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磋商解决过渡时期的一系列问题。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包括:澳门国际机场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中国银行参与发行澳门元问题;东方基金会问题;博彩专营合约修改续期问题;1999年后保留一所葡文学校问题;中国外交部1999年后驻澳机构用地及葡驻澳门领事馆舍、官邸问题;澳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40多个国际组织、国际协定及1999年后继续保持其地位问题等。另外一些问题,经过双方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地位问题、档案移交、资产移交问题等。中葡土地小组按照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确定批地原则和数量,接收和管理批地收益中属于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部分,并通过基金运作使之增值。目前属于未来特区政府的土地基金本息共88.8亿澳门元,这将是特区政府一笔非常宝贵的储备。

在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和大型基建项目等方面,中方也按照联合声明中的承诺,一直给予了有力的支持,配合了澳门政府的施政,得到了葡方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第二,妥善解决三大问题

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地位这三大问题,是涉及澳门政权交接的关键问题,也是与香港不同的特殊问题。公务员本地化是指要逐步增加华人公务员在中高级公务员中的比例,以改变长期以来中高级公务员中几乎没有华人的不正常状况;法律本地化是指通过适当程序把葡萄牙适用澳门的法律变成澳门本地的法律,以便延续至1999年之后继续使用;中文的官方地位是指在过渡时期使中文真正成为官方语文,以改变数百年来葡文是唯一的官方语文、中文没有法律地位的状况。

在中方的推动下,澳门政府在三大问题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几年来,先后选派了近千人分赴里斯本和北京学习语言或公共行政课程,使中高级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有了提高。至1998年底,华人在司厅级公务员中所占比例已达到50%。保安部队本地化进展比较突出,法官和检察官中的华人,两年前实现了零的突破,现已有20多位华人担任了司法官员。法律清理已基本完成,法律翻译继续抓紧进行,五大法典已有两部实现本地化,另三部正进行磋商。1991年颁布了中文作为官方语言的法令,中文在行政、立法、司法领域的使用逐渐扩大。但是,三大问题的进展,与政权交接的需要还有一段距离。今后,公务员本地化的重点应放在司长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主要应抓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和登记法典的磋商。要进一步扩大中文的使用,使之真正发挥官方语文的作用。总之,要加快解决三大问题的步伐,为政权顺利交接创造条件。

第三,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恰恰在这两个方面,澳门近几年出现了令人忧虑的情况。

1997年以来,澳门社会治安持续恶化,先后发生多起枪击、爆炸、放火烧车、绑架勒索、抢劫金铺、恐吓等恶性案件。除了黑帮仇杀造成多人死亡外,一些警方人员和政府官员也被枪杀或遭袭击。这些嚣张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澳门社会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

根据联合声明的规定,过渡时期仍由葡方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因此葡方应对澳门治安问题负完全责任,中方一直希望并敦促澳葡政府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打击罪恶势力,并给予了坚决的支持与配合。近一个时期,澳葡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两地警方也进行了密切合作,在各方努力之下,目前澳门的社会治安已有所好转。

澳门经济自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展徘徊、放缓,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负增长,工业、旅游、金融、地产四大经济支柱或多或少都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种经济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摆脱这种困境主要靠澳门各方面的自身努力,同时内地对澳门经济一直给予并将继续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澳门本身具有许多优势,可以充分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些优势是:(1)自由的经济制度。澳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人员出入自由,外汇自由兑换,税种少,税率低,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2)面向香港,背靠珠江三角洲,地理位置优越,有利于吸收两地长处,利用两地优势。(3)广泛的国际联系,特别是与欧盟和葡语国家联系密切。(4)优惠的经济政策。工业投资可享受政府利率补贴,工业用地批给优惠,租金低。低收入家庭可申请政府居屋,也可获政府贴息购买商住房屋。(5)逐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捷的对外联系渠道。航空方面1995年12月澳门国际机场通航;水路方面从澳门到香港喷射船仅需一小时;陆路方面澳门与珠海相连,除拱北陆路通道外,目前两地正在兴建从澳门仔岛到珠海横琴岛的莲花大桥,预计1999年底竣工,届时,澳门与内地的人员往来和经济联系会更为便捷。而澳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的方针,更将从根本上保证澳门继续稳定和发展。

第四,成立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组特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于1998年5月5日成立,筹委会由100名委员组成,其中澳门委员60人,内地委员40人。澳门委员由澳门各界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内地委员由与澳门联系较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筹委会主任委员由钱其琛副总理担任。筹委会的职责是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

截至1999年4月10日,筹委会共召开了7次全体会议和40多次工作小组会议,就与成立特区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定或提出了意见、建议,涉及公务员本地化、政府机构设置、原有法律审查、财政预算编制、公务员退休金、社会治安、公众假日、邮票过渡性安排、国籍法在澳门实施、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澳门民间庆回归活动等许多方面。

筹委会的核心任务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组建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的200人的推选委员会。推委会组成后,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后,行政长官将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着手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按照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的推选委员会已于日前举行的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诞生。

目前,筹委会的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推委会诞生后45天内须选举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研究市政机构的过渡办法;研究确定特区第一届司法机关的产生办法;完成对澳门原有法律的审查,以及其他任务。

我们相信,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全国人民和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通过澳门同胞的热情参与,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回归一定能够实现。澳门的未来一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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